二、言語行為理論之背景
眾所周知,言語行為理論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進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學者的補充和發展。他們的基本觀點是,人們說話不是沒話找話,而是有目的地通過語言完成若幹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主張可以歸結為壹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說話人只要說出了有意義、可為聽話人理解的話語,就可以說他實施了某個行為,即言語行為。
Austin認為語言有兩種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與?施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們利用語言來傳達詞語的字面意義以及話語的語法結構,它所關註的是真實信息的傳遞;而施為性功能所關註的則是話語對受話人所產生的效應,即話語的?施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對信息的理解。當然,壹個語段不會為了實現壹種功能而去排除另壹種功能,通常它會在實施?表述性行為?(語內行為)(locutionary act)的同時也實施了?施為性行為?(語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發表的著述中,對言語行為重新分類,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的概念。認為壹個施為性行為常常通過實施另壹個行為而實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壹個間接的表示請求的言語行為,而它卻是通過直接陳述事實的言語行為而實施的。同時,Searle進壹步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他認為人們應積極地研究話語規則,並遵循這些規則去構建話語行為。他把本身有差異的語外行為的範圍與適切條件(felic-ity condition)結合了起來。通過把語外行為與基本條件相結合,把心理活動與真誠條件相結合;把命題內容與命題內容條件相結合,來解決話語與客觀世界的吻合問題,話語與語境的關系問題。
三、言語行為之分類
從語言教學的角度關註語言行為,焦點問題是如何操作分類並把它們融人教學大綱之中。許多語言學家和哲學家都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稱之?語言學家與哲學家們在分類問題上傾註了巨大的熱情?。
Austin(1962)是最早對言語行為進行分類的,其分類對後來的分類提供了某種模式。Austin從英語中的施為性動詞著手(他認為英語中大概有壹千到壹萬個施為性動詞),並嘗試著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
1) Verdictives裁決行為
2 ) Exercitives施權行為
3 ) Commissives承諾行為
4 ) Behabitive,表態行為
5 )Expositives闡述行為
Wilkins卻把言語行為分為六類,我們可以進行比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決與評價
2)Suasion說服與勸告
3) Argument論述與辯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與說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與表達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關系
Wilkins的分類在許多方面可以說與Austin類似,但是區別的確存在。Austin的?判定?與Wilkin。的?判決與評價?,Austin的?施權?與Wilkin,的?勸說?+分接近,而Austin的?闡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論述與辯明?和?推理與說明?兩類;另外,Austin的?表態?似乎被Wilkins分為?情感與表達?與?情感關系?兩類。又之,在Wilkin。的分類裏,好像並沒有為Austin的?承諾?留下壹席之地。
《人門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為基點,對歐洲諸語言學習者在初期必須掌握的語言知識做了詳盡的闡述,並把?語言功能?分為六類:
1)傳達與尋找真實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達與發現智力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達與發現情感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達與發現道德觀(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說服與勸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會交際(Socialising)。
盡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強調各自分類的特點與優勢,不少學者還是對這些分類提出了異議。Searle (1976)認為Austin的分類存在六個問題:1)施為性動詞與施為性行為混為壹體;2)並非所有的動詞都是施為性動詞;3)分類重疊太多;4)分類雜亂;5)許多動詞並不適合它們的歸類;6)分類沒有壹致的原則。而對於Wilkins的分類爭論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說,Wilkins的分類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分析者本人的主觀決定。
Searle壹直試圖對言語行為進行壹種更為有原則、有依據的分類。最初他曾考慮到通過詳實地分析?適宜性條件?而進行分類的可能性,結果發現此方法並不可行,因為?要說明不同的行為所需的條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壹種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類基於12個原則之上,其中三個原則尤其重要:1)施為點(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體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態(psychological state)。運用這些原則,Searle進而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
1)representatives斷言,對壹個陳述的真實性表達自己的觀念;
2 ) directive。指令,讓受話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諾,對將要發生的事件承擔責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達自己的情感、態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說話人的語句導致事物的外部條件的產生或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