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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

1、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2、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

3、管理本村集體財產;

4、保障村民、承包戶、聯戶和合夥的合法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5、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和政策;

7、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8、教育和引導村民團結互助等。

村委會對外租地要註意的特殊情況如下:

1、發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發包,不得向村外人員發包;

2、村委會欲將農村土地讓給集體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認可,並且報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上級部門批準,否則無權對外發包土地;

3、發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向任何人發包,但需要提前經本村村民會議通過,並報鄉鎮政府批準。另外,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

4、上述所有已經發包的土地,只能用於農業項目,不能做非農業建設。

村委會訂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下: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壹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

綜上所述,村委會可以出租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集體的代表,可以依法發包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但同時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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