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未落實工作轉到地區的,應攜帶二寸證件照兩張、戶口簿、身份證或社保卡、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2、各類應屆畢業生已經落實工作的,由單位到單位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畢業生需提供報到證、勞動合同原件和兩寸證件照兩張。
3、企業在職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
4、其他失業人員,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兩張兩寸證件照等材料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職期間由用工單位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