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寫法壹般包括標題、正文、認領地址。
1、標題
標題有三種寫法:壹是寫為“招領”二字,二是寫為“失物招領”四字,三是寫為“招領啟事”。
2、正文
正文十分簡單,可以是某人在某時某處拾到什麽失物,望失主前來認領。如果物品中內容較多,例如是壹個錢包,內裝多種物品,可簡要列出其內容名稱,如內裝證件壹本,飯卡壹張,人民幣若幹,以便失主核對是否本人所丟失。證件和飯卡的號碼、人民幣的數目,均不能詳寫,以防冒領。
3、認領地址或聯系方式
註明認領地址或聯系電話等,最後標明發文日期。
相關規定
失物招領啟事是指撿到東西的人希望失主來認領的壹種文書,壹般包括標題、正文、落款,標題可以直接寫失物招領啟事,正文的話可以寫妳在何時何地撿到了某壹物品,望失主來認領,對於物品的描述不要太具體,防止有人冒領,最後寫上落款日期就可以了。
失物招領是漢語名詞,是指公民撿到或遇到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由本人或他人登寫啟事,通知失主前來領取的行為。我國《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但現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報酬請求權給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