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有權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3.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4.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法律客觀:《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