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務上實行雙重領導以中央主管部門領導為主的工作部門(如郵電局、地質局、人民銀行等)的正職負責人,由各該主管部門辦理任免。第五條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如果省人大常委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六條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副院長中推選壹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代理院長。如果由不是副院長的同誌代理院長職務,可以由中***江西省委提出院長代理人選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副院長中推選壹人,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代理院長。如果由不是副院長的同誌代理院長職務,可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院長代理人選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七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第八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第九條 在省轄市、縣、市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如果省轄市、縣、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該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由該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市轄區、縣人大常委會認為該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由該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報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條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由省人民檢察院在副檢察長中推選壹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代理檢察長,如果由不是副檢察長的同誌代理檢察長職務,可由中***江西省委提出代理檢察長人選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由分院在副檢察長中推選壹人,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代理檢察長。如果由不是副檢察長的同誌代理檢察長職務,可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代理檢察長人選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第十壹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第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地區分院檢察長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第十三條 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選舉、罷免和任免。其中,市轄區、縣人民檢察院報省轄市人民檢察院轉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地轄縣、市人民檢察院報其所在的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轉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