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場所衛生管理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場所:
(壹)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交通工具。
擴展資料
根據《公***場所衛生管理條》
第三條 公***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壹)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壹)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壹律上交國庫。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場所衛生管理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