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核實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2、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3、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4、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5、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6、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7、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證據。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三條初步核實可以采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壹)、(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目前監察機關在初核程序中使用的措施包括“談話、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技術調查、限制出境”,補充了常用的“詢問”措施。
不過,該觀點卻又沒有列出“調取”措施。因此綜合分析而論,紀檢監察機關在立案前的初核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具體包括9種,即“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暫扣、技術調查、限制出境”,也即在上述《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基礎上補充了實際存在的“詢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