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國;出國旅遊、探親、留學、夏令營、商務、定居移民等事務時,根據不同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需要向公證處申請對其相關文書或事實予以證明的公證行為。如出生公證、親屬關系公證、畢業證書公證、學位證書公證、駕駛證公證、無犯罪記錄公證、出行同意聲明書公證等涉外相關公證事務;
2、婚姻;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如已婚公證、未婚公證、結婚證公證、離婚證公證等;
3、房產;如房產委托公證、房產買賣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公證等;
4、家庭財產分配;如遺囑公證、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監護公證等;
5、金融領域;如委托管理金融賬戶、提存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合同公證等;
6、取證、存證、維權;如商品、小說、圖片、音樂、影視、專利等作品被抄襲;網絡謠言;冒牌門店;證據保存等;
7、委托、聲明;如房產委托、承租委托、委托代辦戶口遷移、公積金領取委托、金融賬戶管理委托、委托訴訟、商標轉讓聲明、婚姻狀況聲明等公證委托、聲明類事務。
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壹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因為現在的婚姻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壹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限制結婚當事人在什麽情形下需要公證,在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公證的時候就可以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