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省份具體規定的詳細不太壹樣。舉例說,山東省戶籍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
新生兒上戶口,在嬰幼兒出生壹個月之內辦理,帶著孩子父母的身份證,
結婚證以及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去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大廳窗口辦理。
現在公安機關便民措施有很多,盡管戶籍條例規定是壹個月之內給新生兒上戶口
但是只要證件齊全,出生醫學證明符合法律規定,超過壹個月給孩子上戶口,
公安機關派出所也會辦理的。
時間不是第壹重要,最重要的是證件齊全。
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壹個月以後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三、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什麽材料
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戶。所需材料: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其父或其母的戶口簿,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即可。
單親媽媽給新生兒上戶口最晚的時間是多久?
新生兒上戶口時間期限壹般為出生以後壹個月內辦理入戶。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嬰兒出生以後是需要在壹個月內辦理入戶手續的,但是考慮到公民實際情況下,各地對於孩子入戶的期限會有所延長,壹般孩子出生半年以內辦理入戶也是可以的,具體的情況需要以當地戶籍部門入戶文件為準。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