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大體包括如下步驟
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簽發匯票
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樣本
。銀行承兌匯票壹式四聯,第壹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註: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壹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壹般為壹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壹聯,銀行會計部門壹聯,付款單位壹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後,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並至少加蓋壹個經辦人私章。
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