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三種情況:
1、存在欺詐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存在著欺詐行為的,那麽需要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五百以下: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那麽就需要賠償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來進行處理;
3、存在缺陷: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那麽受害人可以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損失,並且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新消法對違法大大增加了經營者的受處罰金額,進壹步加大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意義
保護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典》、《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維護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範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要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經濟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保證消費者有秩序的進行市場消費。
第壹條消費者經濟力量的薄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從而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條消費者對商品知識的欠缺:
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範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第三條消費者固有的人性弱點:
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在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條消費者組織上的缺乏:
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由於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於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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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