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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簽具結書是什麽

檢察院簽具結書是認罪認罰是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認罪認罰具結書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錯誤或罪行,並且認真悔過自新而簽署的壹種認定罪行的法律文書,坦白自己犯罪行徑,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結書作為壹種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具有其存在的意義。

這個具結書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簽署,就代表其對自己的罪行認同,並且接受懲罰。壹般來說,簽好這個具結書後,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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