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我們的信任被定義為“願意”合並Mnomian,Deshpande的行為意圖。還有紮特曼。他們認為,這種行為意向的壹個關鍵方面是信任的概念,因為“ITone認為自己是值得信賴的夥伴,不願意依賴泰國夥伴,信任是有限的”(p. 315)。我們認為采取行動的意願是隱含的信任和概念化。因此,未標記的貿易夥伴是“值得信賴的”。如果壹個人不願意采取行動,否則就會帶來風險。更簡單,真正的自信,可以真正依賴另壹個夥伴的行為意圖,這將意味著依賴。如果壹個人有信心,那他就願意;如果壹個人不願意,那麽他就不是真正的自信。我們認為,雖然項目“表達”信任的“意願”肯定是適當的,但意願在定義上是不必要的或多余的。因此,正如行為意圖最好被視為壹種結果態度,而不是定義的壹部分(Fishbein和Ajzen 1975)“願意依賴”應該被視為壹種結果(或。或者,壹個潛在的指示器),而不是如何定義它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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