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事劾選郎中陳受贓,法部論地。幽碧,光明推薦。當發現他的證詞不真實時,朝臣證實了這壹點,他就可以逼供並行賄。妳免了罪,官降了級,就把官奪了。”清稿傳49李光地
當時將陳從刑部非法調至吏部後,他“專擅專斷,貪贓枉法”都察院議革職,刑部議絞。奏後,康熙皇帝說:“有人推薦陳的才能,所以我在大夫之列,特賜我選大夫。如果行賄屬實,會放在法律上作為警示;不受賄,就寬大處理。”駁回並下令重審。回聲是“行賄有理有據,理當扭曲。”康熙皇帝仍然認為證詞是假的。所以特別命國務大臣和九卿重新檢查。舉報有刑訊逼供現象。於是康熙皇帝下令免除陳的罪行。原審大臣分別被免職、降職。因“托私信”被陳揭發後被革職(《清史》卷10《李光地傳》)。康熙皇帝公開站在李光地壹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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