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合同中賣方安裝的設備。調試。熱負荷試運行期間,承擔合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
8.2賣方在合同設備調試期間,承擔合同設備的設備調試工作。
8.3在合同設備安裝開始的前壹個月,賣方應著手組織現場的技術指導服務。在設備安裝開始前的7 w個工作日,買方應通知賣方的服務機構到現場,賣方將按要求派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指導設備安裝。調試設備參與合同安裝設備。調試和負荷驗收測試和工程。
8.4合同中安裝的設備。調試。熱負荷測試過程中如發現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返工。替換。補充,賣方負責及時進行免費處理,買方應提供積極支持。如果由於買方未能按施工技術資料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或設備的安裝違反了技術人員在技術資料指導下進行的指導,造成事故並由買方造成損失,賣方但買方應積極配合修理或更換損壞的設備和備件,費用由買方承擔。
8.5合同設備熱負荷試驗成功後的5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應簽署合同設備熱負荷試驗成功的備忘錄,作為補充合同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