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提交起訴狀正本,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2.起訴書應該手寫或打印。如果起訴書是手寫的,應使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3.原告是個人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姓名章。4.起訴材料應當用A4紙書寫或者打印,紙張左側留2厘米裝訂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86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