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被告、被訴人、被訴人、被告,在美國壹般稱為被告和被訴人。
3.律師:在美國通常被稱為律師和顧問。
4.法官:judge、deemster、gownsman、judge、judiciary、justicer、law-officer,在美國通常稱為Judge。
擴展數據
美國訴訟:
1,民事訴訟采用辯論制,由自己審理;有些訴訟,尤其是侵權訴訟,是由陪審團裁決,由法官決定的。
2.刑事訴訟的特點是:聯邦和部分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予采納;審判前的“辯護交易”被廣泛使用。在辯護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律師與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的律師進行對質和辯論。法官不主動調查,只扮演“被動仲裁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