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本協議簽署後,中國國家、省、市或地方政府通過任何新的法律、法規、法令或規定,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法規、法令或規定的任何條款,或對任何法律、法規、法令或規定的任何條款作出不同的解釋或采取不同的實施方法,導致與本協議相沖突,或對壹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經濟利益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 受影響的壹方應立即協商並決定是否(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協議的原始條款繼續執行本協議,或(ii)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維護本協議項下各方的經濟利益,使其不低於所有未通過、修訂、廢除、解釋或采用不同法律、法規、法令或規定的各方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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