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人員是指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翻譯訴訟程序中的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的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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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譯者的法律規定
翻譯人員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翻譯人員有權了解相關情況;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補償;有權查閱記錄翻譯內容的筆錄,如認為筆與翻譯內容不符,有權要求修改和補充。譯者要如實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