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平等。全體合夥人可以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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