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必須這麽做
在國外居住滿五年(含五周年)的子女和華僑所生子女,按華僑回國定居審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明》和批準通知書後,向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外國人(非華僑)在國外出生的嬰兒回國申報戶籍的,其未滿5周歲的子女和在國外居住未滿5年的,需提供監護人的申請報告、國外出生證明及翻譯件、父母的結婚證、村(居)委會證明、父母的戶籍證明、父母及子女的出入境(境)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居住證復印件、監護人的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