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協議
(1997)董敏子楚751 (1997)董敏子楚751
原告:XX,女,1969+01年9月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無業,住武漢市江岸區長興街33號。
原告:xx,女,11st 1969出生,中國湖北省武漢市人,待業中,住武漢市江岸區長新街33號
委托人:XXX,女,出生於2月29日,1970,梅花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人:xx女,12月29日出生,1970,梅花街法律服務所律師
作者住在本市梅花路21號壹樓。住在梅花路21號1樓位置
被告:XX,男,10月31,1967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梅縣人,無業,住本市中山壹路白沙墩10號4號樓501室。
被告:xx男,出生於10月31st1967日
案由:婚姻糾紛案由:婚姻疑難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簽署如下協議
壹、原告xx與被告XX自願離婚;原告xx自願與被告xx離婚
二、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收取100元的中介費
上述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予以確認。
上述約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在雙方簽字後開始生效
法官:xxx法官xx
1997
職員: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