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
副校長(實際主持大學的日常工作)
3位副國家元首、副總理和副部長
附加版本:
總理
1(英國)司法大臣
(德國、奧地利等的)總理。)
3(美國)首席大法官(在壹些州平衡法院)
(某些美國大學的)校長,
負責高等教育系統的官員(在美國的壹些州),
壹所大學的名譽校長
5國王(或貴族)的秘書,
大使館(或領事館)的壹等秘書
(英國國教)負責教區法律事務的助理主教,
(天主教)負責壹個教區的秘書辦公室的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