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4.各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5、使用民族語言的原則;
6.當事人有權辯論的原則;
7.合議庭原則、回避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和二審終審原則;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