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翻譯標準的爭論由來已久。迄今為止,其中壹個仍然引起了關於“正確、可理解、優雅”的大討論。基於原文的“正確”,要求譯者正確理解原文,表達思想、風格、內容。對於譯文的“可理解性”,要求譯者使用通順而不可理解的詞語,而對於“優雅”則眾說紛紜,莫衷壹是。作者認為電影的名字有四個作用:1)符合電影的內容,反映電影的主題,幫助觀眾更好地理解電影的內容,突出電影的風格。3)
定基調的電影,以雄渾、驚險或戲劇的氣氛感染觀眾;4)符合中文意思和國內觀眾習慣;5)吸引觀眾,增加票房收入。因此,譯名理論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忠於原作者或電影,而是要求語言、文化信息和人物功能與電影原名稱之間的對等關系。
我壹個人可能翻譯不太好。看看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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