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勞動者應當就加班加點主張加班加點,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加班事實的證據年代,用人單位不提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現行法律對追回加班工資沒有明確規定負擔的情況。在類似情況下,壹般勞動者負擔比較困難,用人單位壹般不會有意識地拿出證據。法律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來督促用人單位查清事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法律並不傾向於勞動者,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對於這種個體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有所遏制。
對於加班,頁290認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有淡季,企業和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向加班加點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但從身體情況考慮,勞動者可以精神失常,可以強迫員工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