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房產和不動產的權利設立、變更和終止申請登記。
3.本證書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或損壞,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4.本證書不得隨意塗改或修改,任何塗改或修改均無效。
5.授權本證書的註冊機構有權檢查本證書,根據相關規定,持證人應主動出示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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