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的“調解”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追求自然和諧的基本精神。然而,法官強制調解、調解原則不合理、缺乏監督等弊端影響了調解制度的有效進行。原因在於法官沒有站在調解的中立地位,調解制度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完善調解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我看到壹半的時候才發現。妳可以收養樓上的。。
但是我學法律,英國法律,
爭議解決=爭議解決
法院調解=法院調解
中立調解=中立調解
調解監督=對調解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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