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雙方同意,另壹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被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權力或特權,或放棄行使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11.只有當雙方分別簽署書面文件,明確提出修改或放棄本協議的條款時,本協議的條款才能被修改或放棄。
12.本協議受俄亥俄州內部實體法及其司法解釋管轄,不考慮與法律原則的沖突。
13.本協議壹式幾份,每份協議構成壹份單獨的文件。
雙方授權人員已於上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