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訴訟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費、申請執行費等。如果敗訴方無錢承擔訴訟費,可以與對方協商分期付款,敗訴方可以向他人清償借款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敗訴方無錢承擔訴訟費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但要註意期限。“申請執行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文書。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法院執行法律後,可以根據敗訴方名下持有的東西進行價值拍賣,最後將金額返還給勝訴方。如果敗訴方仍不返還訴訟費,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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