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電匯、信匯。
2.買方應在第壹次議付並同意及時付款後,從賣方提貨單第30天起及時辦理匯票。
註:提單
3.收到的信用證應在30天內裝運,必須在6月底前到達賣方1998,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交易。
註:信用證
4.從上海到倫敦的裝運應在7月31,1998(含當天)前進行,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從中文翻譯成英文:
1.貨物必須在12月31,1996之前從上海裝運到紐約,不得分批裝運和轉船。
2.7月1997,8月和9月平均有三批貨物從大連港裝運到倫敦,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3.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裝運港暫定為上海,目的港暫定為大阪,如雙方同意可以變更;2000年5月、6月和7月,運輸規劃以每月三個階段的支出為基礎。因此,合同條款可能對這批貨物作出如下規定:
如果我們的報價有任何錯誤,請糾正:
(1)香港每碼3.5元人民幣
(2)在英國,每箱100英鎊
紐約離岸價每打6美元
(4) 18每雙FOB凈折扣率為1%
(5)2000日元,包括大連到岸價的3%傭金
手寫,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