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又稱“受托人”。指受委托人委托行使代理權的人。壹種代理。
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如下:
1,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權利;
2.申請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權利;
3.有權收集和提供證據,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4、辯論權、請求調解權、自行和解權;
5.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有權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6.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申請再審的權利。
7.要求重新鑒定、證明和檢驗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