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