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除提交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壹)在中國結婚或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2)在國外結婚或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離婚證、中國駐外使(領)館證明及國內有資質翻譯機構出具的譯文;
(3)在香港結婚或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4)在澳門結婚或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離婚證;
(五)在臺灣省結婚或離婚的,應提交臺灣省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因此,變更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交上述材料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