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庭時,法庭由五類人員組成,原告、被告由三類人員組成,與其他聽證人員壹起,成為法庭審理的全部人員。1.負責審理和審判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法官只有壹個。2.庭審記錄員:書記員。3.案件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和刑事案件中的檢察官。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5.其他出庭人員:翻譯人員、專家、證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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