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壹是政治條件。候選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候選人必須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是年齡。候選人必須至少45歲。第1982號憲法修正案第1954號憲法修正案關於候選人的年齡,即35歲改為45歲。這是因為處於危急關頭是國家和人民的主席。州總統必須是政治上成熟、經驗豐富、閱歷廣泛、聲望和威望高的公民,如果沒有壹定的年齡,很難具備這些條件。
民族主席、副主席的產生過程壹般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大會主席團選舉產生代表,會議主席團提出民族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名單,由代表團討論。並且,大會主席團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等額選舉的辦法建立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表決,產生主席和副主席。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深入,配套選舉將逐漸過渡到差額選舉。
1982憲法還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也就是說,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外的任何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主席、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