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在這裏輸入的有什麽問題嗎?有些斷句和標點令人費解~
這封信寄給妳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平和陳海的婚姻關系已經合法終止。
對聲明的審查顯示,劉平已婚,妳原來提交的證明劉平婚姻關系結束的那頁聲明劉平與陳海於2005年6月28日+065438+10月28日登記離婚。
2008年6月165438+10月14,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知您,該文件不足以證明婚姻關系的終止。美國公民和移民局要求您提交壹份由中國公證處提供的關於他們離婚的公證文件。您於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65438+5月回復,並提交聲明確認劉平自2005年離婚後未登記結婚。這份文件不能證明劉平和陳海已經離婚。
請參考以下說明:
請提供公證形式的離婚司法判決,作為陳海和劉平婚姻關系合法終止的證據。
這類證據通常是最終的離婚裁定書、死亡證明、法院撤銷婚姻的證明等。,以提供因移民目的合法終止婚姻的有效證據,必須經民政部門登記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