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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法律分析: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決定聘用他們的機關決定。刑事案件的翻譯人員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法院院長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人員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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