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外交部在此請求相關人員允許美國公民通行,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幫助和保護。
2.美國國務卿要求有關人員允許持照的美國公民/國民不受拖延或阻礙地通過,並根據需要向持照人提供壹切法律援助和保護。
3.美利堅合眾國國務卿特此請求相關人員為該美國公民/國民的通行提供便利,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幫助和保護。
護照類型:
1,外交護照(黑色封面)
發給由美國任命的駐外外交官,或居住在美國但經常因外交事務訪問海外的人。最長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5年。
2.官方護照(栗色封面)
發放對象為美國政府海外雇員(包括長期或臨時)的美國公民及其家屬,以及到海外出差的國會議員。最長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5年。
3.旅行護照/普通護照(藍色封面)
發給公民和國民的普通旅行護照。16周歲及以上的有效期為10年,15周歲及以下的有效期為5年。
4.快速護照
發給證件被盜、出錯或損壞的海外旅行者。它在重新進入美國之前是有效的,可以由附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