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翻譯人員,是指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對訴訟中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並負有如實翻譯、準確表達義務的訴訟參與人。同時,譯者也運用回避制度。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