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手續問題,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手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辦理。申請人可能不再需要提供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身份證明和相關文件的認證。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國籍”,夫妻雙方都是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者壹方是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另壹方是外國人,其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當準予定居。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夫妻雙方或壹方是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準予定居。對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回國定居的,擬定居地派出所可憑在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的原件、復印件和翻譯件,直接為其辦理定居手續。境外人員所生子女計劃落戶地可按以下順序選擇:父母戶籍在中國的,在父母所在地落戶;父母雙方都在國外定居的,可以在爺爺奶奶家定居;如果爺爺奶奶不在,可以入駐其他看護人,回國後父母會把戶口遷到父母那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