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的利益而工作
受賄罪
接受賄賂
組件:元素
客觀要素
主觀因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司法實踐
已完成要約與未完成要約的不同標準
加重情節
暗示犯罪
犯罪數量
摘要:“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法定要件。由於法律規定不具體,“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僅是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環節,也是理論界關註的重點。筆者在綜合其他觀點的基礎上,對該要件的存廢、該定性為客觀要件還是主觀要件、該要件對犯罪既遂標準的影響以及由此衍生的犯罪疑難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筆者認為,如果“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取消,則本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區分,“取消說”將導致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難以判斷。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以搶劫罪為參照,應設定基本情節和加重情節兩個原則。
關鍵詞: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