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以訴訟中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主張,或者在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介紹後,主張獨立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與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二,民事公訴第三人的特征
1.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擔任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或者協助壹方與另壹方共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處理結果可能對第三方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