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10%的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公證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壹)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每次收費80元;(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信,每件收取500元;(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每件收費400元;(四)辦理證據保全1,證人證言和書證保全,每份收費200元;2、視聽資料、計算機軟件保存,每件收費800元;3、保存物(1),固定嚴格保存,每件收費10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400元;4、侵權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五)拒絕出示票據憑證的,每張收費400元;三。證明法律意義的文件(1)證明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的文件,每份500元;(2)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證明1、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每份收取500元;2、證明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每份收費80元;如: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文、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法律文書上的簽名、蓋章真實。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調查費等由申請人支付。采取報銷或定額承包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公證處與申請人協商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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