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1.開證行以外的所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除開證行的費用外,所有其他銀行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
2.單據必須在運輸單據簽發後15天內提交,但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
提示有效期為提單日後15天,但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3.第三方作為托運人是不可接受的。簡式/空白提單不可接受。
不接受以第三方為發貨人的提單,不接受簡單提單/背面空白的提單。
4.數量和金額均允許有5%的增減。
可接受數量和金額的5%損益
5.憑船運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原始費用憑證,可以接受超過信用證金額的預付運費
銀行接受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正本運費收據,以索償超過信用證金額的預付運費。
6.除非上面另有說明,否則所有的單據都要裝在壹個信封裏。
除非上面另有說明,否則所有文件都是壹次性發送的。
7.其他條款,如果有的話
其他條款,如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