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本合同的中文版本為準。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或沖突,以中文版本為準。
本協議的中文文本應被視為原件。如果對本協議的語言或條款的解釋有任何爭議或誤解,以中文版本為準。
2.附加條款(如本合同其他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沖突,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如果本合同中規定的條款與下列補充條款有沖突,這些補充條款應被視為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3.英文版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法制局編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法規匯編》(July 1991),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如有不壹致,以法規發布單位發布的中文原文為準。
本英文文件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法規》(1991.7)
由州立法事務處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如有不壹致,以中文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