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是壹種文本,它和其他非法律文本壹樣,具有不同於“言語”的文本特征。然而,法律文本具有規範性和權威性。
法律文本是壹種規範文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它是立法制度或程序運作的產物,而不是個人的自由創造;它必須使用規範的立法語言,在思想上追求平實、直接、嚴謹、準確,不能追求個人獨特的語言風格;它針對的是法律主體的外在行為;它的形成必然受到人們關於立法活動的各種“預設”的制約,如立法者應當使用規範的常用語或專門語,應當遵守憲法,應當避免荒謬或明顯不公的結果,不應當使立法具有溯及力,等等。
同時,法律文本是權威文本。在司法裁判的法律適用過程中,解釋者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必須建立在對法律文本權威的認可之上,必須服從制度和程序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