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據破產法由他人發起或申請破產,或因其個人經營活動或財產被法院任命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或其他類似職務;
(b)被認定有罪或涉嫌犯罪(不包括交通違章或其他輕微違章);
(三)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判決或禁令(事後未被推翻、中止或宣布無效),永久或暫時禁止(或限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銀行、保險或其他類業務,永久或暫時禁止(或限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管理職務;
(d)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或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裁定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期貨相關法律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法院或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裁定事後未被推翻、中止或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