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司機在其他簽約國自駕出行,《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1968)規定,各締約方允許持有其他國家頒發的駕駛證的司機在其境內行駛。為了解決語言障礙,還制定了壹個辦法,即由各締約方政府授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約規定的模式,向出國旅行的本國駕駛證持有者出具證明,向其他國家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證明駕駛員持有該國頒發的合法駕駛證。該證書在公約中稱為國際駕駛許可,簡稱IDP,中文翻譯為“國際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